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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调整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80.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 调整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期限, 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作为企业计算 减免税起始日期,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不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计算减免税时 间,按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日期,给予企业优惠政策。 依据:京国税函[2002]310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制的科研单位,如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且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 可以再享受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对享受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批复其减半征收所得税时,应同 时明确减半征收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新入驻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试验区的已过减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按15%税率征 收所得税的申请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园区核发的产品黄卡、税务登记证、 企业章程、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批复,自入 驻之日起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2]16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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