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77.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两年。具体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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