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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校办企业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9.对校办企业的免税规定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高等学校和中 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 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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