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8.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
规定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
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第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第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行业人
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第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
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第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
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有关规定认定的企业。其所安
置的待业人员除原规定的城镇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外,增加了本条
款第3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
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依据:国税发[1994]132号、京税二[199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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