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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免税校办企业的条件及范围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300.免税校办企业的条件及范围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 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 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 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北京市教育局京高教条[1995]006文件重申了校办企业的条件:第一,校办企业 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学校;第二,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主办学校任 命或选派;第三,校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金,应视同国家对教育经费的 投入,减免的税款,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得少于60%,用于校办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 不得多于40%;第四,校办企业的经营利润必须按教育部门规定比例上缴学校,用于 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依据:京国税二[1995]227号 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 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 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依据:财税字(1995)8号、京国税[1995]056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批准成立的武警院校也包括在 免税范围内。 依据:京国税[1995]056号 对学校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 征收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1996]138号、京国税二[1996]20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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