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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企业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6.对企业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 免税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具体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 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净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培训收入减去为该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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