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企业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6.对企业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
免税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具体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
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净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培训收入减去为该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