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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的人员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254.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的人员 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②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③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依据:财税字[1999]258号、京国税所[2000]04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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