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借款损失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255.借款损失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
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
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
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0]579号、京国税所[2000]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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