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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超限额捐赠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253.超限额捐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 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依据:国税函[1998]555号、京国税二[1998]56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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