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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191.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 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初中在 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 使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 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01]103号、京国税发[2001]22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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