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松美资源开发公司是某县造纸厂股东,投
资额占该厂全部股份的40%。该公司对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03年,造纸
厂亏损15万元。对此,该公司相应调减了“长期股权投资”,减记“投资收益”6万
元。但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认为这6万元的投资损失不应在税前
扣除,要求这家公司进行纳税调整,核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感到不解,自己明明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为什么
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
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也就是说,造纸厂
发生的亏损,应由造纸厂就地结转弥补,松美资源开发公司按财会制度规定调减投资
成本,确认投资损失,减少了该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
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尽管该公司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
触时,仍要以税收规定为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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