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接受捐赠者应做的工作
录入时间:2004-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4信息】 186.接受捐赠者应做的工作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依据:财税[2001]28号、京国税发[2001]98号
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协调及救助能力,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将接受
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笔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交资金
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
北京市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领导并
有同级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机构。否则为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企
业等社会力量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进行捐赠
时,须提供被捐赠部门的编制证明和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及捐赠“红十字事
业”的具体项目等;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进行捐
赠时,须提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文件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证明及加盖财务专用印
章的捐赠票据及捐赠“红十字事业”的具体项目等,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依据:京国税发[20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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