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红十字会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录入时间:2004-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4信息】 185.对红十字会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
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
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
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
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
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
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
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
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
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
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01]28号、京国税发[20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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