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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录入时间:2004-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4信息】 184.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 业”。具体有十项,它们是: (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 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 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 训、机关建设等。 (六)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功。 (九)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 十字会法》。 (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依据:财税[2001]28号、京国税发[2001]9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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