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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162.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 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 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 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 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依据:国税发[2001]39号、京国税发[2001]149号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 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 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 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企业在2000年9月6日前出售住房 的所得或损失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前的政策处理,企业在2000年9月6日后出 售住房的所得或损失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后的政策执行;企业出售住房的时 间是指企业的房改方案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时间或者上级 单位批准的房改方案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时间。 依据:京国税发[2002]16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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