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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补缴的保险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43.补缴的保险可税前扣除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 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 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抵扣。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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