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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费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41.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向市劳动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予以扣除。 依据:京税二[1994]516号 从1994年起,调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比例:国有企业按职工工资 总额的19%;外商投资企业按17%;就业劳动服务企业按19%;集体、联社企业按 27%。职工个人缴纳5%;临时工5%。 依据:京政发[1994]29号、京税二[1994]516号 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文件规 定的比例或标准,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医疗 保健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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