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各类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保险费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37.各类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保险费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
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
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标准、比例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4]250号、京国税[1994]068号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
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可以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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