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36.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扣
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明的
进项税款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或者不予出口退税。由于不予抵扣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的进项税额会增加纳税人的销售成本,因此,允许纳税人在被确认为善意取得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将此类进项税款转入销售成本,并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发[20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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