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无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33.无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财政部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
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
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等。
依据:财企[2001]2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
收入的企业,可按财政部财企[2001]25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
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开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并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发[20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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