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32.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部
分作纳税调整。
依据:财税字[1995]56号、京国税二[1995]260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仍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的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业务招待费,超
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