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31.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
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
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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