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3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
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0]678号、京国税所[2000]516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
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依据:京国税所[20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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