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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三费)税前扣除标准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129.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 经费(三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依据规定的计提比例计算提取。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按实际发放的工 资计提。 依据:京国税[1998]146号 企业按计税工资提取的"三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依据:京国税[1999]19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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