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企业改制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28.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企业改制后工
资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
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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