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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的变化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27.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的 变化 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 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 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 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 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依据:国税发[1994]250号、京国税[1994]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从1998年度起,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8]86号、京国税[1998]14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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