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0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和
卫生服务收入征免规定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
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必须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
收入以及取得的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经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
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财税[2000]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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