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逾期包装物押金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97.逾期包装物押金的征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
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
“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
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
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
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依据:国税发[1998]228号、京国税[1999]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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