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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基金会收入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95.基金会收入的征免规定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 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 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 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 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 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 用本通知。 依据:国税发[1999]24号、京国税[1999]05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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