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供配电贴费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94.供配电贴费的征免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
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
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
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依据:国税函[1998]112号、京国税二[1998]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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