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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80.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征免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归发行新股的股份公司所 有。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 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 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 视为股票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11号、京国税[1997]06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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