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国债利息收入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81.国债利息收入的征免规定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 所购买的国债如上市卖出,应就其卖出所得额减去本金后的增值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1995]080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现 的国债利息收入。 依据:京国税[1999]190号 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 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 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