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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接受捐赠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68.企业接受捐赠的征免规定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生产,故企业 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132号、京税二[1994]462号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 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 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 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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