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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实物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69.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实物的征免规定 企业出售捐赠的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 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 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 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 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 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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