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投资收益补亏后的补税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
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后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就其余额再按照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投资方税率时,从被投资方
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不用再纳税。当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
方所得税税率时,用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补亏损后,应当就补亏后的投资收益补缴税
款,其应抵扣的已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也只应抵减补亏后的投资收益已经缴纳的
所得税,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附例: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17万元,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15%,甲企业除投资收益以外的应税所得为50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510
万元,申报表中的各项目的计算过程及填列结果如下:
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00+17÷(1-15%)=520万元
第73行“应纳税所得额”:520-510=10万元
此时用还原后的投资收益补亏后还剩10万元,应当就这10万元补缴税款。
第75行“应缴所得税额”:10×33%=3.3万元
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10×15%=1.5万元
实际予以抵免的税额也是这10万元在被投资单位已经缴纳的税款。
第81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1.5=1.8万元
这1.8万元就是应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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