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顺序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企业所得
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应当用免
税项目进行弥补,弥补后仍是亏损的,按税法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后有余额
的,不纳企业所得税。
在填写申报表时,如果应税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用免税所得弥补亏后仍有余额的,
因其属于免税项目不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申报表第65行“减:免税所得”的各子项
目中填列扣除,当企业的免税项目有很多种时,就存在究竟是哪些免税项目弥补了亏
损,哪些免税项目没有弥补亏损的问题。根据申报表的结构分析,此处应当按照免税
项目的逻辑顺序,先用第66行“国债利息所得”弥补,再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
弥补,以此类推。
附例:某公司2002年度应税所得是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免税补贴收入
20万元,应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那么用应税所得弥补亏损后还有30万
元亏损,接着用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弥补,此时仍有10万元亏损,再用免税补贴收入
弥补,结果还有10万元盈利,因它属于免税补贴收入,所以不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0+20+20=90万元
第64行“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
第65行“减:免税所得”:290-80=10万元
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10万元 因国债利息收入不足弥补亏损,用补贴收
入弥补后还剩10万元
第73行“应纳税所得额”:1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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