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顺序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企业所得 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应当用免 税项目进行弥补,弥补后仍是亏损的,按税法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后有余额 的,不纳企业所得税。 在填写申报表时,如果应税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用免税所得弥补亏后仍有余额的, 因其属于免税项目不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申报表第65行“减:免税所得”的各子项 目中填列扣除,当企业的免税项目有很多种时,就存在究竟是哪些免税项目弥补了亏 损,哪些免税项目没有弥补亏损的问题。根据申报表的结构分析,此处应当按照免税 项目的逻辑顺序,先用第66行“国债利息所得”弥补,再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 弥补,以此类推。 附例:某公司2002年度应税所得是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免税补贴收入 20万元,应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那么用应税所得弥补亏损后还有30万 元亏损,接着用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弥补,此时仍有10万元亏损,再用免税补贴收入 弥补,结果还有10万元盈利,因它属于免税补贴收入,所以不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0+20+20=90万元 第64行“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 第65行“减:免税所得”:290-80=10万元 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10万元 因国债利息收入不足弥补亏损,用补贴收 入弥补后还剩10万元 第73行“应纳税所得额”:10-10=0万元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