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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多计算亏损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 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 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后,应按规定调整补 税。对虚报亏损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国税发[1996]17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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