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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营销员的佣金支出税前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 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冲减保费收入;保险企 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 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 得在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96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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