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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型企业如何免税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 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 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依据:财税字[2002]20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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