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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 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当年主营 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 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 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依据:国税发[2002]4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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