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商贸企业如何免税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
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
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
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依据:财税字[2002]208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