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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 扣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 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 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 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 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 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 目。依据:国税发[2000]8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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