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有那些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
确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
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
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
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
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
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
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员工的工资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
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
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
理服务员。
(l20031104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