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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捐赠行为怎样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项关于企业捐赠中指出:“企 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 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 得税处理”。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 偿赠送给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规定,应进行增值税的相关处理,但财务记账不 作销售处理。今举例进行探讨:   (一)假设某企业将原材料用于捐赠,外购价值为10万元,公允价值为12万元,按 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应作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20400   贷: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按税法规定应作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4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借:其他业务支出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140400    贷:应收账款140400   尽管两项分录不同,结果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一致的,按照财务会计与税法应分离 的记账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分录方式用于记账更为恰当。   对于捐赠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处理原则一样,只不过没有“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科目。   (二)假设某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原值为10万元,累计折旧为5万元,已计 提减值准备2万元,应支付的各项税1万元,公允价值为1.2万元,应作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若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应作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按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支付的各项税,应作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结转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   按税法规定除应作以上会计分录外,还应作: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借:营业外支出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aj2003120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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