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捐赠行为怎样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项关于企业捐赠中指出:“企
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
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
得税处理”。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
偿赠送给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规定,应进行增值税的相关处理,但财务记账不
作销售处理。今举例进行探讨:
(一)假设某企业将原材料用于捐赠,外购价值为10万元,公允价值为12万元,按
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应作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20400
贷: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按税法规定应作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4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借:其他业务支出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140400
贷:应收账款140400
尽管两项分录不同,结果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一致的,按照财务会计与税法应分离
的记账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分录方式用于记账更为恰当。
对于捐赠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处理原则一样,只不过没有“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科目。
(二)假设某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原值为10万元,累计折旧为5万元,已计
提减值准备2万元,应支付的各项税1万元,公允价值为1.2万元,应作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若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应作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按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支付的各项税,应作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结转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
按税法规定除应作以上会计分录外,还应作: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借:营业外支出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aj20031203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