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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3信息】 问:某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 值税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取得的 增值税退税如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所得税。 (z20031107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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