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的工会经费为什么不准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湖南12/09/2003信息】 日前,湖南省临澧某企业向该县地税局反
映:该企业2002年依照税收政策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12.5万元,税
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部剔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了
企业所得税,请求县地税局予以说明原因。
原来,该企业原是一家县级国营企业2001年下半年改制为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改制前,企业工会经费核算管理规范,每月提取的工会经费已凭工会组织的《工会
经费拨款缴款专用收据》如数向工会组织拨款。改制后,企业工会组织人员变动,工
会经费由财务部门代管,既没有凭专用票据进行拨缴款,也没有向上级工会组织缴付
工会经费,只是企业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时列支了部分费用。税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该企业年度内提取的工会经费全部剔除,并调
增了应税所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对此提出了异议。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为什么不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呢?原来2000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企业虽然是按照税收政
策的范围和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但未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将工会经费拨缴工会组织,不得认可在税前列支,因此,税务人员的处理是正确的。
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再度发生,该局向企业提出建议,要求企业协助企业内部工会
组织向上级工会组织领取专用票据,及时办理工会经费拨缴手续,规范工会经费管理,
以利企业工会组织享受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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