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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数额视受赠对象而不同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河北12/09/2003信息】 日前,河北省乐亭县国税稽查局在税务检 查中发现,该县某木器制造厂通过乐亭县政府向城关镇(县政府所在地)初级中学捐 赠价值5000元的桌椅100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企业将该批产品全部作了税前扣 除。稽查人员检查后,告知其该部分捐赠支出不可金额税前扣除。 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 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文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所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 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因城关镇 为县政府所在地,故按“农村义务教育”范围的规定,该木器加工厂的捐赠支出不能 全额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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