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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湖南12/03/2003信息】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 积金,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和发 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 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如除。   另外,企业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 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 内均衡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 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照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 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 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p 2003 011 02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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