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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是否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河南12/03/2003信息】 某公司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以预售方式销 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建造的商品房均未完工,无法结转收入和成本,所以公 司尚未进行税务处理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7月,市地税局检查了该公司2001~ 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问:商品房未 完工,当年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83号)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商品的,其当期取得的 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因此该公司应当缴纳企 业所得税。此文件虽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但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 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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