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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9/2003信息】 某公司2003年3月接受国内一家大型企业 的捐赠,取得一套价值120万元的采掘设备。该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记入了“资本公积”科目。2003年7月,当 该公司向地税局预缴2003年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地税局的同志要该公司将接受捐 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为什么按《会计制度》 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收入,还要缴企业所得税呢?   其实,该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账户是没有错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计入“资本公 积”账户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 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 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 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   因此,该公司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入应纳税所 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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